新京報訊 (見習記者 賈世煜) 甘肅發帖被刑拘少年楊某起訴張家川公安局違法行政拘留一案,今日在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法院開庭。
  今日中午,楊某的代理律師游飛翥告訴新京報記者,今天庭審的重點是進行質證,主要由被告方出示相關證據。他強調說,這次起訴主要是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公安局的行政拘留決定,還楊某一個清白,因為楊某的行為本身並不違法。
  此外,楊某申請國家賠償一案昨日在天水市中院開庭,目前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。此前,楊某曾向天水市公安局申請刑事賠償和行政覆議,但均被駁回。
  庭審重點
  1、群眾聚集是否由楊某發帖引起?
  游飛翥向新京報記者透露,在上午的庭審中,張家川公安局出示了證明對楊某進行行政拘留合法的證據,證據主要是對楊某進行拘留的相關法律文書,調查的內容,問詢時的筆錄以及相關的證人證言。
  對於張家川公安局出示的證人證言,楊某表示,這些證據讓公安局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。因為證人證言顯示,當時聚集在街上的群眾並非因為看到楊某在網上發佈的帖子而前往,而是由於在現場看到和聽到的內容。對此,游飛翥也提及,證人證言中多為“我聽到……”和“我看到……”的內容,即多為在現場瞭解到的內容,而非在網上。
  游飛翥多次強調,楊某被警方認定造謠的帖子發佈於2013年9月14日晚上,而街上鬧事則發生在9月11日到9月14日之間。也就是說,群眾聚集鬧事並非由楊某發帖引起。
  2、監護人在場證據系事後偽造?
  2013年9月17日,楊某被張家川公安局進行傳喚詢問。根據公安部《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》:“訊問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時,根據調查案件的需要,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,應當通知其家長或者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”。但是,楊某回憶稱,自己被傳喚時並無任何監護人在場。
  楊某告訴新京報記者,在張家川公安局今天出示的證據中,有兩份由楊某的班主任作為楊某監護人簽字同意傳喚的證明。楊某說,這些證明乃事後偽造,因為自己接受傳喚時並未見到自己的班主任。
  游飛翥表示,張家川公安局出示的證據中,部分涉嫌偽證,且部分證言證詞並無可信力。
  對於上述疑問,新京報記者今日多次致電張家川公安局,均無法接通。
  庭審進展
  律師:警方證據顯示楊某沒有造謠
  游飛翥對庭審結果持樂觀態度。他認為,今天庭審最大的突破是,張家川公安局的證據顯示,楊某並沒有造謠,也沒有引起社會秩序的混亂。
  游飛翥說,像此類備受輿論關註的案子,審理起來需要很長一段時間。該案原定2014年3月開庭審理,但後又延期,直到今年6月底,他才接到7月10日、11日開庭的通知。
  游飛翥表示,警方對楊某先採取刑事拘留,後改成行政拘留。但刑事拘留已對當事人生效,應做出賠償。先刑拘後行政拘留,已構成對當事人的雙重處罰,因此行政拘留同樣違法。
  甘肅天水市中院此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,7月10日上午,楊某申請國家賠償一案在該院開庭,辯論焦點主要集中在行政拘留是否具有合法性。當日上午庭審有兩個焦點。其一是“行政拘留是否具有合法性”;其二是根據證據辯論國家是否應該對甘肅發帖被拘少年賠償7元。
  案情回顧
  “500轉刑拘第一案”
  去年9月12日6時17分,張家川縣張川鎮發生一起意外死亡案件。經張家川縣公安局調查取證,認定排除他殺,死者高某系高墜致顱腦損傷死亡。9月14日、15日,楊某在網上發帖質疑這起案件。
  9月17日,當地警方以“涉嫌尋釁滋事罪”將楊某從學校帶走,施以刑拘5日的處罰。
  根據最高法、最高檢於2013年9月10日發佈的司法解釋,利用信息網絡發佈誹謗信息被轉發、評論累計達500次可判刑,因被稱為“全國500轉刑拘第一案”,楊某被刑拘一案引發廣泛關註。
  9月22日,警方決定撤銷對楊某的刑事拘留,改為行政拘留7日。當晚,楊某被釋放。甘肅省公安廳表示,撤銷楊某的刑事案件轉為行政拘留,是鑒於其系未成年人以及歸案後的悔罪表現,依法依規處理。
  9月23日凌晨,楊某從看守所被釋放。當日,律師游飛翥向新京報記者表示,行政拘留這一處罰措施仍然不恰當,“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,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,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,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,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。”
  2014年1月,游飛翥代表楊某向法院提交行政訴訟狀,起訴張家川警方對楊某做出的行政拘留決定違法,同時向張家川縣公安局提出7元錢的刑事賠償申請。“7元”象徵著“楊某被拘7天”。
(原標題:發帖被拘少年訴警方案開庭 律師稱警方偽造證據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svrbxxncuznup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